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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月7日星期三

國際兒童公約25周年:粉筆的標誌




香港警方控告「粉筆少女」刑毀,讓公眾質疑,警方有否濫用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》,涉嫌進行政治打壓。中大兼任講師倫智偉今天在明報寫了一篇頗有心的文章,鋪陳歷史細項,將條例的原本精神,續一「講清講楚」。

身邊不少朋友以為,「粉筆少女」案件,能引起公眾譁然忿慨,單純因為「未成年」的噱頭,能造成宣傳效果。可是,我們有沒有細心想過,為什麼今天的社會,即使對方願意,任何人跟未成年的男或女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犯法?即使是電腦藏有照片,為什麼法庭對兒童色情照案件,判刑那麼重?為什麼有氣有力,能自食其力,社會依然禁止童工?也為什麼,獨留16歲以下子女在家,父母有可能要負刑責?

我們對兒童的福祉,本來就有這樣的道德標準嗎?

不用翻查沉悶史藉,隨便抓一本時代小說,也能讀到賈政找小廝出火的怪誕、Oliver Twist勞役童年的傷痕。那是本來的標準,特別是既得利益者,也無論是東方或西方的社會,曾經的理所當然。可我們社會的整體文明,不是依然能經過不斷的時代討論、世代抗爭、步步演進,將罪惡滔天的行徑,不公義打壓,都一一糾正過來嗎?我個人依然相信,是就是,非就非,即使是政見的分歧,兒童的幸福和權益,不應該淪為政治任務的籌碼,執行社會秩序的工具。

未知聯合國是否屬特首所討厭的外國勢力或國際標準,但其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標準精神,在香港依然適用。政府實應按締約內容,不斷推動「保護兒童青少年」的社會道德價值,何以卻在「粉筆少女」的案件中,一反常態地積極,打著「積極保護兒童」的旗號,在法庭和兒童院間,穿梭進退,這不難叫人回憶起周融的「救救孩子」那類文革式的恐怖。

今天,如果要在國際標準與中國特色之中,二選其一,我還是真心誠意,希望我的下一代,活在前者所締造的社會之中。

2015年,剛好是聯合國頒布《兒童權利公約》25周年。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」借機向世界提出一個問題:今天出生的孩子,是否比公約剛剛通過時出生的孩子,擁有更好的未來?

這個聽著令人心酸的問題,答案,九十後已用粉筆,在遍地上,在高牆下,記載了。



新聞參考:

倫智偉. (2015). 檢討修改《兒童及青少年條例》. 明報 07-01-2015.
聯合國兒童基金會. (2015). 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頒布25年後:全世界的兒童狀況是否得到了改善.
藏近3千張兒童色情照 內地男判囚10個月. (2014). 東網 on.cc. 12-12-2014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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